文物是一筆寶貴財富,我省的保護力度逐年加大。今天獲悉,省政府法制辦公布了修訂后的《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(草案)》。根據草案,在歷史文化名城、街區、村鎮及具有重要歷史、科學、藝術價值的建筑群體內進行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設,必須符合保護規劃,事先征求住房城鄉建設、規劃、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,并通過召開論證會、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。
草案規定,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,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、擅自修建人造景點或者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,嚴禁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;嚴禁建窯、挖掘、取土、挖渠、開山、采石、鑿井、開礦、毀林、排污、深翻土地、栽植或移植大型喬木、修建構筑物等危害文物安全和環境的行為。如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上、地下文物豐富的地段進行基建的,將被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,造成文物損毀等嚴重后果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,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近年來,一些私自在工地、深山尋寶的事件在全國時有發生。對此,草案作出嚴格規定,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發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,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依法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。針對私自倒賣文物等行為,草案規定,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、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,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。同時,商店、拍賣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經營。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買賣涉案、出土文物等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。